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个行拘!一个判刑!都与它有关

访问量:

关联稿件:

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养殖基地

一简易彩钢板仓库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

无人员伤亡

火灾现场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焊工梁某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明知焊接现场较多易燃塑料制品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引燃了养殖笼,从而引发火灾。

仓库过火后情况

现场回顾

8月31日7时33分

电焊工梁某通过电焊作业为设备安装主机,期间不时迸发出高温火花。

7时35分

梁某将设备主机安装完成后,又对设备底座开展了电焊作业。

7时41分

主机周边区域开始冒烟起火。

正在作业的梁某没能发现火情。仅仅1分多钟的时间,火势迅速扩大蔓延,并不断冒出黑色浓烟。因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火势逐渐失控。

事故认定后,当地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对梁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就在此次火灾发生的4天前,8月27日,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对另一起因电焊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了宣判。

火灾现场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2日,湖北省利川市湖北拓诺帝源家居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2.4971万元。经调查,火灾原因系谭某某在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焊渣溅落至地面堆放的海绵等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近年来,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火灾频频,基本与无证电焊、违规电焊有关。

持证上岗,规范作业,切勿以身试法!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