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苏州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反映丰城市熊某某经营销售“某某绿牌”扑克与其公司“某某”扑克的外观、图案、排版等相似。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后,依法对丰城市熊某某经营销售与他人近似标识扑克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熊某某曾在南昌“某某”扑克总经销处购进“某某”扑克进行销售,发现该品牌扑克在丰城市销售情况较好,遂于2022年12月委托上海某某科技印务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与“某某”扑克相似的“某某绿牌”扑克在丰城市场上销售,委托时并未签署委托书,均为电话联系沟通,协商一致后开始生产,截至2023年4月14日,共加工生产了800箱(200副/箱),销售了140箱,剩余660箱,成本价100元/箱,销售价160元/箱,货值金额为128000元。
随后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销售的“某某绿牌”扑克和苏州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某某”扑克两款扑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两款扑克的外包装框架结构、排版布局、图表特征方面具有相似性。
2023年4月19日,苏州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由某某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丰城市扑克牌市场占有率证明报告》到我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丰城市场上随机抽取了几家“某某”扑克牌经销商并提取了部分进销清单,证明了“某某”扑克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丰城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标识的扑克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于经营销售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标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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