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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奉新县曝光3起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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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奉新县某洋烟花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4年4月9日,奉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奉新县赤田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赤田镇奉新县某冬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内及商店后面仓库内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经调查,奉新县某洋烟花有限公司为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奉新县某冬经营部销售烟花爆竹。

奉新县某洋烟花有限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99项第三档的规定,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奉新县某洋烟花有限公司依法依规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春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3月6日,奉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李某春在奉新县星光现代城一期小区一车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奉新县公安局、市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发现李某春未经许可在车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李某春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90项第一档的规定,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春依法依规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奉新县十五里亭某超市采购非法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6月4日,奉新县应急管理局联合赤田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奉新县十五里亭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采购非法的烟花爆竹。

奉新县十五里亭某超市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97项第一档的规定,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奉新县十五里亭某超市依法依规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来源:奉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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